《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